2014年6月5日我的現任女友告我傷害及恐嚇
事情發生的很突然要不是因為那個男的我會要求妳跟我回台北嗎?
信任這種事情不是妳要我給妳就給妳
最後妳答應我
要跟我回台北的
妳跳車了
我的心
卻很著急
妳的電話打不通
關了機
當下我確說了
我要扒了妳女兒一層皮
然而
火車就這樣開到羅東
我下車了
因為妳說要自殺
我又心軟了
好我到羅東火車站內的
拍出所請員警幫忙找妳
後面妳問我人
在哪裡
要我回去花蓮
我當下就已經知道妳要
告我
後面到了花蓮
要我到哪個警局去找妳
我心碎了
當天下午
我買了一張到台北的火車票
但是
我沒有回台北
我在宜蘭站
下車
當晚
我去尋死
我寧可死我也不願
讓妳告我
吃了30顆某種藥
燒了碳
卻被救活
阿姨說我已經
昏迷了三天
我很難過
阿姨問了我
若再給我一次機會
我日後會不會
在恐嚇我的女友
我說
我並不想要恐嚇她
只是當時的情況
我沒有辦法跳車
因此
才出言恐嚇她
簽下切結書
在出院那一天....
她有來醫院
看我我們把事情說開了
後面要我專心養病
半個多月過去了
我慢慢情況好了
就在7月初
我收到花蓮縣花蓮分局的通知書
原來這件事情並有
結束
後面我查了很多資料
恐嚇罪乃公訴罪
不能撤銷告訴
就算要撤銷告訴
也必須等到
第一次開庭
恐嚇罪成立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新台幣300元以下罰金.
當然
也有可能判入獄六個月或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3000不等.
最後最輕
判緩刑
7月25日是她的女兒生日
我一樣跟她們去玩
第一天是去看海賊王的展覽
接著第二天到公館玩水
晚上到淡水逛老街
第三天去了動物園
下午到西門町吃東西逛街到4點多陪妹妹跟我女友
去台北車站坐車
今天7月30日
該下去花蓮到案做筆錄
好多天沒有睡好覺
昨晚我問了我女友
如果我被判六個月妳該怎麼辦?
她回我:等我出來.
其實
在我心中出去玩的那三天
有發生一些變化
關於我還有我女友跟妹妹
三個人
有機會再說吧.....
簽了和解書
也有告訴我女友
還必須補簽
撤回告訴狀
這中間
我聽到太多了說
這個結果
或許我一直在等開庭的結果
在決定
或許我又會在次了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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